新矿法第三十条要点浅析|构建多层次地质调查体系 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

发布时间:2025-06-09 浏览人次:83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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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首次以法律条文确立构建“中央统筹、省级发力、市县补充”的三级协同地质调查体系。

背景:破解权责难题服务国家战略

长期以来,我国地质调查工作存在央地权责不清等问题,需要加强对中央与地方地质调查工作的统筹部署与协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作出重要规定,在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和省市县级职责边界的规定。新矿法第三十条,为构建“中央统筹全国性调查、省级发力区域性评价、市县补充精细化调查”的三级协同地质调查体系提供法律保障,并将有力推动全国地质调查工作形成“一盘棋”,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体系:职责更加明晰联动更加高效

——中央层级:统筹全国布局,夯实战略根基。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足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负责全国性、跨区域及海域的基础性地质调查,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实施全国陆域1∶5万及更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调查,统筹开展海域基础地质调查;持续更新1∶25万至1∶400万中小比例尺地质数据,构建国家级动态地质数据库,促进数据互联互通;创新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理论、技术、方法、装备,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省级层面:衔接国家战略,强化区域支撑。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上启下,重点开展辖区内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等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实施辖区内1∶5万、1∶2.5万及更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调查,开展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统筹跨市域成矿区带资源调查及矿产勘查,开展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优选,并及时组织出让;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推动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协同;保障地质调查的外部环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市县级地质调查工作。

——市县层面:聚焦民生保障,服务地方发展。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精准服务为导向,根据本地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1∶1万及更大比例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服务本地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区生态修复等。

展望:筑牢安全底线释放发展红利

“中央统筹、省级发力、市县补充”三级协同地质调查体系的构建,预示着我国地质调查管理迈向“安全有保障、发展有支撑、民生有温度”的新格局,将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实现战略安全与民生福祉的双赢。未来,随着全国矿产资源数据库的完善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地质调查成果将更好转化为发展动能,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重要支撑。

(作者单位分别为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中国地质调查局总工程师室、中国地质调查局基础调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