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人次:2823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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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规定,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评估内容上,《办法》进行了明确: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办法》强调,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组按程序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